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玉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 被告:陈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信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玉琼诉被告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琼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琼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玉琼撤回对被告陈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张玉琼自愿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晓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罗垂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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