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玉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 被告:陈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信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玉琼诉被告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琼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琼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玉琼撤回对被告陈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张玉琼自愿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晓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罗垂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