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祁门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刘家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执行人:叶秋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家钰、叶秋云诉讼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家钰、叶秋云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024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4065元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家钰、叶秋云有可供扣划的资金,且被执行人刘家钰、叶秋云在(2020)皖1024执25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被本院纳入了失信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至此本案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皖1024执3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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