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2403-6。
法定代表人:陈鹏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北京铭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洪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第三人:唐山捷众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金恒国际汽配城2-10。
法定代表人:王一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甜,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洪英、第三人唐山捷众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计411.5元,由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