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亮,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水洋,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曾岩,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21年5月25日原告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因与上海吴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拟进一步协商,故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施建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姜萌萌 书 记 员 姜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