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甲,男,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告:杨某乙,女,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甲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因需要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