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某,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被执行:吴某,汉族,住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王某,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被执行人:孙某,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某、吴某、王某、孙某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某于2021年1月18日经新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扣划其住房公积金5000.00元,缴纳罚金到位5000.00元;被执行人王某于2021年2月5日自动缴纳罚金到位3000.00元;被执行人张某于2021年3月18日自动缴纳罚金到位10000.00元。新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吴某的银行存款分别于2021年1月11日、2月20日、4月20日、6于4日经过案件执行管理系统“总对总”发起查询。中国工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哈尔滨分行哈尔滨农垦衡山路支行反馈:吴某有银行存款1.03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安华支行反馈:吴某有存款1.47元。新林区人民法院对上述两笔款项已发起冻结。其他各银行反馈:吴某均无存款信息。经哈尔滨市道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查询中心反馈:吴某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经哈尔滨市太古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查询:吴某无工商登记信息;经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吴某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出现反馈:吴某无保险登记信息: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查询反馈:吴某无保险登记信息:经中国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查询反馈:吴某无保险登记信息;经案件执行管理系统“总对总”查询反馈:吴某无税务缴纳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对其网络资金10.80元已发起冻结,反馈无法冻结。被执行人吴某无固定正式工作、无经济收入,新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向被执行人吴某的父亲吴某了解吴某的生活工作情况,吴某称:他已经很长时间没有见到吴某,吴某长期不在家居住。也不知道吴某现在在什么地方,也不知道吴某干什么工作。经查,被执行人吴某现在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王某、孙某、吴某罚金一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青春
审判员 单冬慧
审判员 王殿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