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亿联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住所地,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银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322469995T。 负责人:何学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丽,该公司员工。 被告:翟金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亿联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诉被告翟金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亿联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亿联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亿联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亿联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 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