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泽,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现羁押在同江市。被执行人:张永利,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现羁押在同江市。 被执行人:郭伟,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现羁押在同江市。 被执行人:郭江,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现羁押在同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与刘泽、张永利、郭伟、郭江罚金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晓秋 审判员 马长征 审判员 周春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