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汉族,城镇居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吴某1,男,汉族,城镇居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吴某2,男,汉族,居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1、吴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截至2019年3月14日的利息47783.78元,并按年利率11.96%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丈夫与被告吴某1系朋友关系。2016年7月25日,被告吴某1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请求原告在甘肃会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州分理处贷款100000元,并对张恩赐名下的100000元贷款进行担保,原告同意后签署贷款协议。上述200000元贷款均被吴某1拿走用于资金周转,2017年7月25日,被告吴某1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认借款200000元的事实,并承诺两笔贷款的利息由其承担。经原告多次催要,2019年5月,被告吴某1父亲吴某2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该笔借款由其偿还,待2019年其所有的房屋拆迁安置费下发后还清,但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李某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吴某1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吴某1准确的送达地址,不同意将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该案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9元,退还原告李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康亚萍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菲菲 书记员    周宝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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