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惠启,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李海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审理经过原告李海涛诉被告李娜、李海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李海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李海涛与被告李海丰、李娜于2020年5月15日签订的协议有效;2.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与二被告依法共同承担。原告与二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2020年5月15日三方经友好协商,对三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为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有效。原告提交的上述协议内容为:析产协议,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龙头村XX房产系祖产,由于父李春永、母王桂芬均已过逝,现经长子李海涛、长女李娜、次子李海丰共同协商,该房产分配如下:1.北房西侧两间归李海涛所有;2.北房中间一间归李娜所有;3.北房东侧两间归李海丰所有。4.以上房产分配均是真实意思表示,签字后生效。
被告辩称被告李娜、李海丰均表示其住所地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并表示户籍地及住所地一直在北京市大兴区,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陈述其起诉依据为被告住所地,对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未提供证据,仅是认为被告住在西城区,但表示对二被告陈述的住所地在大兴区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原告提供的协议名称为析产协议,地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龙头村,双方均认可该合同履行地为大兴区。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孙 婷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苏 静
书 记 员 王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