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执行人:陈海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文与被执行人陈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海霞未履行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生效的(2021)湘1028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文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海霞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海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 二、向被执行人陈海霞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安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安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支公司、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仁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海霞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措施。 五、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查封、扣押、扣留、冻结的财产,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如未提前15日向本院申请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担风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30000元,执行费35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30000元,执行费35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1028执5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高平 审 判 员 李红日 审 判 员 段小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谢彦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