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

被执行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豫1282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万元。

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17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7年8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未登记股票、债券、工商、车辆等信息;

3、2017年8月10日,本院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12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该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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