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鞠积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鞠积告的朋友。

被告:陆航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鞠积告与被告陆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积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航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鞠积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2018年1月15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利息42000元(当庭变更为2020年9月起到2021年8月15日止的利息8120元);起诉之日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1月1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限于2019年1月15日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至今没有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陆航平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为了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欠条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利息按每月2分计算;2、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有偿还能力。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客观、真实、关联性予以当庭认定,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鞠积告与被告陆航平系同学。2018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如下:今借到鞠积告人民币50000元整(伍万元整),月息2分。借款一年,元月15日还清。借款人:陆航平,落款日期为2018年元月15日。欠条的右下方注明“身份证号码:4326231975××××××××。借款后,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20年9月15日,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欠条,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现还款期限已届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中所约定的月息2分,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息15.4%,故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金50000元按年息15.4%计算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的利息为7058元(50000元×15.4%×11/12年)。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陆航平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鞠积告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7058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8月15日),本息共计57058元;并从2021年8月16日起就下欠的借款本金按年息15.4%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鞠积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鞠积告承担350元,被告陆航平承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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