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古县岳阳镇龙岗社区卫生室。住所地:古县岳阳镇张家沟村。
负责人:李毓智,卫生所负责人。
被执行人:柳阳,男,汉族,1991年03月20日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黄梅镇广场路*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古县岳阳镇龙岗社区卫生室与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柳阳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柳阳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