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海英。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洪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春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海英、陈洪元因与被上诉人姚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叶海英、陈洪元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叶海英、陈洪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锦华
审 判 员 瞿廷英
审 判 员 曹海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