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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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长沙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连云港某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长沙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某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钦州港堆场的铬矿XXXX吨在价值5787064.16元限额内进行查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在价值人民币5787064.16元限额内查被申请人连云港某某某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钦州港堆场的铬矿(查封吨数以实际查封为准),期限为三年,自实际查封之日起算。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货物产权变更及提取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长沙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待案件裁判后,由法院确定最终负担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