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冯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旭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网案字第249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因本案涉P2P网络仲裁,本案应不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予执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网案字第24965号裁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王风华 审判员 钱 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瞿钰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