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尚荣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旭与被告尚荣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朱旭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旭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朱旭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朱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