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从军,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务工,住楚雄市。 被告:谢有生,男,****年**月**日出生,彝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务工,住楚雄市。
审理经过
原告何从军与被告谢有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何从军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从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从军负担(已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