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舒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黄州区,
被执行人:湖北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黄冈市黄州区红卫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6472075M。
法定代表人:黄永生,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舒诚与湖北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黄冈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黄仲裁字第029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强制措施:
1.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公安部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黄冈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湖北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州区××大道××单元××号的房屋,本院已保全查封该房屋,系首先查封,该房屋正在拍卖处置中;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北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2021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舒诚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认为被执行人湖北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上述执行、强制措施,对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本案正在处置,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