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拟稿单位:执行局
拟稿人:刘娟
印制份数:
印刷单位:执行局
校对人:许开润
印制时间: 年 月 日
标题: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白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泽县蓼泉镇双一村十社*号,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鲁世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泽县蓼泉镇双一村四社,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0723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59815元,执行费797元,合计6061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鲁世江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现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完毕40000元,下剩案件款自愿放弃不再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执行人鲁世江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为P340000005870829、P340000006660681、P340000005870712、P340000006661066保险合同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