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雨衣妹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7XR。
法定代表人:刘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一静,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磊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C1F。
法定代表人:扶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林,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省雨衣妹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磊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9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90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雨衣妹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34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