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耀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离石区,现住离石区。
被告:方山县天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方山县大武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597374549W。
法定代表人:李智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离石区,现住离石区,、,任公司经理。
被告:赵东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农民,户籍地址方山县,现住离石区。
被告:李福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方山县,现住离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闫耀亭诉被告方山县天成矿业有限公司、赵东平、李福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闫耀亭在2021年7月9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闫耀亭自愿撤回对被告方山县天成矿业有限公司、赵东平、李福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闫耀亭撤回对被告方山县天成矿业有限公司、赵东平、李福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2元,减半收取5301元,由原告闫耀亭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 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