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锦润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迎宾大道东侧沙河桥南。 法定代表人:薛玉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豪,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焦作市金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109号西城美苑1号楼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金有。 被申请人:王金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申请人:桑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申请人:桑国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申请人:焦作锦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新区迎宾大道东侧沙河桥南。 法定代表人:桑建国。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锦润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焦作市金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金有、桑建国、桑国英、焦作锦润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2018年5月14日河南锦润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下列财产进行保全:1、冻结焦作锦润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桑建国、桑国英所持有该公司的100%股权;2、查封焦作锦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武国用(2011)139、140、141号三块土地,责令焦作锦润置业有限公司不得改变现状。2018年5月30日,河南锦润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AZHZZ65Z0118Q000035J),对河南锦润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如申请人河南锦润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该保险公司保证向被申请人在赔偿限额内赔偿。担保金额:人民币304726862元。2018年6月5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承诺本案中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锦润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1、冻结焦作锦润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桑建国、桑国英所持有该公司的100%股权; 2、查封焦作锦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武国用(2011)139、140、141号三块土地。 上述被保全财产在保全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毁损或进行其他妨害保全的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周新峰 审判员 焦新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丽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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