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平,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14日被抓获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宋鹏飞,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孙丽平,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21]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平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箫、涂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平及其辩护人宋鹏飞、孙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0年6月至9月18日期间,被告人姜平向王某虚构能与其合作经营旺仔牛奶和娃哈哈AD钙奶项目的事实,王某在鞍山市铁东区隆花园小区家中和铁西区其经营的麻将馆内,使用支付宝和微信分三次给被告人姜平转账,共计人民币124950元。被告人姜平以分红名义返还王某人民币4.4万元,其余80950元被姜平个人使用。

本案系被害人王某报案,被告人被抓获到案。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平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收支明细、借条、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姜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姜平诈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0950元,数额巨大,考虑其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宋鹏飞、孙丽平提出的被告人姜平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姜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姜平被先行羁押1日,应予以折抵。即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依法责令被告人姜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80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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