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269号建滔广场5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武文秀,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冬,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贺文,女,****年**月**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渡公司)与被执行人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唯渡公司依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北海仲字第1-67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648.56元及利息、罚息、仲裁费。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均无存贷款业务。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网络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并收取本息。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受让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变相从事经营性信贷业务,超出了经营范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对经营金融业务施行特许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活动,会扰乱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此类行为应当作出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并予以禁止。本案中,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相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且该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业性,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不予执行北海国际仲裁院(2019)北海仲字第1-674号裁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成维

审 判 员 赵永龙

审 判 员 吴世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达中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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