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本村。 被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志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