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徐州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河清路64号3-303。 法定代表人:李云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年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高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年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徐州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州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州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跃辉

裁判日期

二Ο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欣然 书记员范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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