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东升路41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0640652846。
法定代表人:付铁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莎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现住大石桥市。
被告:吉鸿梅,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营口市站**。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与被告吉鸿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