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朔城区北旺庄办事处南邢家河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党员,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办事处贺家河村。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2民初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被上诉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徐某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审或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份,被上诉人承包城关乡二十里铺李海军学校院内工程,一共9人,其中有王国新、元威(证人),工程做完后有上诉人和妻子项翠梅10000元,王某当时给了我8000元,下欠2000元,被上诉人妻子癌症太原住院,上诉人没向王某追欠,也未让其写欠条(有证人所证明)。2020年10月份承担朔城区南环新农园工程,有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夫妻三人,工程只有我夫妻二人操作,工程工资由我们和被上诉人分得,共3972元,工资由弥瑞玺发放,当时由于王某欠我的2000元工资未还,所领3924元王某同意都给上诉人(有弥瑞玺所证)。未说明为什么全部给上诉人,其实全给了上诉人还欠上诉人628元未还。由于被上诉人王某赖帐,起诉到人民法院,上诉人因为不识字又不懂法,而无举证,促使人民法院判只好判上诉人不当得利。
一审被告辩称
王某答辩同意一审判决。
一审原告诉称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徐某返还王某1324元并承担诉讼费。
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王某支付徐某2000元工程款。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王某及徐某夫妻共同在××区侧石,12月17日结算工钱时,因王某在外地,同意将自己的工资1324元由徐某代为领取,徐某领取后以王某欠其工钱为由一直未给付王某。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返还。对于徐某代领王某工资的事实,双方均不持异议,徐某称王某因前期欠其工钱,同意以工资抵顶债务的主张,因王某不认可,且徐某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其抗辩理由及反诉要求,故对徐某的抗辩理由及反诉要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1324元;二、驳回徐某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徐某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判由上诉人徐某返还被上诉人王某1324元是否适当。2020年9月上诉人徐某夫妇二人与被上诉人王某在××区侧石,因结算工钱时被上诉人王某在外地,属被上诉人王某的一份1324元由上诉人徐某代领,上诉人徐某领取后以被上诉人王某以前欠其工钱为由一直未给付被上诉人王某。上诉人徐某的该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被上诉人王某1324元,原判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王某以前欠其工钱2000元,二审亦未提供新的证据,原审以上诉人徐某未提供相关证据为由驳回其反诉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徐某就此待有相应证据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