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长城南路二段63号。
负责人:雷练,总经理。
被告:柯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分公司诉被告柯兴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分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柯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柯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四川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韬云科技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分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从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