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金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萍,山西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住所地灵武市唐城苑S-2-41。
负责人:夏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彭,山西晋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金芝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以下简称灵武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萍、被告灵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金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63105元、施救费700元、第三者财产损失3000元,共计6680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9日14时30分许,原告驾驶×××号小型轿由东向西行驶至××乡段时,不慎撞在公路南侧的护墙上,造成×××车及护墙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7月27日原告就×××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商业三者险等,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被告将该车拖运至武乡县北方汽修厂修理,为此原告支付了施救费700元,并支付了护墙损失3000元。车辆现已修理完毕,但被告以修理费过高为由拒绝支付,致使原告车辆不能及时提取,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灵武支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1.车辆损失应当依照公估报告为准;2.第三者责任险只承担交强险财产项之外的1000元;3.其不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其承保的车辆损失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53143元;被告认为护墙损失3000元应当首先在交强险项下赔偿2000,之后再由其赔偿的抗辩意见充分,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不承担诉讼费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张金芝车辆修理费53143元、施救费700元、护墙损失1000元,以上共计54843元;
二、驳回原告张金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新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