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地大城县府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伯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地大城县旺村镇南楼堤村中心大街南8巷*号。
审理经过
原告刘妮与被告张伯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刘妮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妮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刘妮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邵心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