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石油大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管孟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张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雷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刘志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管孟晗、张沙、雷京、刘志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28民初1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协议如下:一、2019年12月20日前被告刘志峰偿还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5000元及相应利息;二、自2020年1月1日起每季度末被告刘志峰偿还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1.25万元及相应利息,直至本金人民币9.5万元及相应利息还清日止;三、被告雷京、张沙、管孟晗对被告刘志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511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我院于2021年4月29日、2021年5月20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共有22923元,已经冻结、扣划并由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石志强支取。本院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泽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无保险、无证券。经查询被执行人管孟晗名下有车牌号为冀A×××××奥迪牌汽车一辆已过户;管孟晗名下有车牌号为冀A×××××桑塔纳牌汽车一辆已报废;管孟晗名下有车牌号为冀A×××××曙光牌汽车一辆,已查封。经查询被执行人雷京名下有车牌号为晋A×××××捷豹XF牌汽车一辆,已查封。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措施。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