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1,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

原告:马某某2,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系马某某1父亲。

被告:李某某1,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

被告:李某某2,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系李某某1的父亲。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1、马某某2诉被告李某某1、李某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1、马某某2与被告李某某1、李某某2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马某某1、马某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某1、李某某2退还马某某1、马某某2彩礼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某1、李某某2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马某某2的儿子马某某1与被告李某某2的女儿李某某1经媒人介绍认识后于2020年5月28日按本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后依法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结婚前,被告李某某2按照本地农村习俗向原告马某某2索要彩礼200000元,后马某某1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00000元的彩礼直接转到李某某2的银行账户上。送礼时,李某某2给了马某某110000元,让其买个戒指和买套衣服。另外,在订婚时,原告向被告给付接换手10000元,被告返还原告4000元,实收6000元。双方结婚后因被告李某某1患有疾病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共同生活不到三个月时间,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某某1起诉要求与李某某1离婚,但李某某1要求与马某某1和好,不同意与马某某1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0)甘0525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马某某1与李某某1离婚。由于婚约财产纠纷与离婚纠纷具有关联性,处理婚约财产纠纷应以离婚纠纷为前提,在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对马某某1、马某某2起诉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请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马某某1、马某某2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小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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