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兴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泗阳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上合豫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MA77612N2N,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工业物流园区光明路以北公共服务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祖华,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兴喜与新疆上合豫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22100元,执行费1731.50元,已执行2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兴喜与被执行人新疆上合豫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张兴喜以与被执行人新疆上合豫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张兴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1001执5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