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珂,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东,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章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平与被告章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步全赢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劳动报酬26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但被告结欠劳动报酬,并于2017年6月2日出具书面的欠条,载明结欠原告26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章小平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结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29日,章小平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到陈平工资贰万陆仟元整(26000元)今欠人章小平2017.6.2。
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从事土方工程施工,在2015、2016年的时候,原告为其提供劳务,管理工地,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说一年给个六七万,没有约定怎么结算,到原告离开的时候出具欠条结欠多少钱。但是后来被告一直不付劳动报酬,原告就离开了。离开的时候,没有结算到工资,经多次催讨,被告于2017年6月2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原告工资26000元。被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的一方享有索要劳务报酬的权利。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当及时履行劳务费用支付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可认定被告尚结欠原告劳务费用26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用26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因双方未有约定,本院结合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认定为以2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1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诉讼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章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平劳动报酬人民币26000元,并支付以2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1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陈平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章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42元,由被告章小平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履行,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步全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嘉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