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清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77号(比科新大厦)。
负责人:吴立新,系该行行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清飞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5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清飞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清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清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7306元,减半收取3653元,由上诉人刘清飞负担,剩余3653元退回上诉人刘清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