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封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造纸厂工人,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殷宏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蒋素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审理经过

原告封双与被告殷宏斌、蒋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封双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封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本金10万元及应得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用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06年8月被告殷宏斌和妻子蒋素斌向原告借款10万元,当时殷宏斌写的借条并签字,蒋素斌在现场,月息2分,每月支付2000元利息。2006年12月份被告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没有支付利息,原告开始追要本金,被告一直未付。2007年3月29日,原告又找到二被告,二被告也不还。2008年3月份之后,被告蒋素斌就联系不上了,被告殷宏斌以没有钱为由用酒抵欠款500元,2008年3月至2015年12月之间殷宏斌给100元,合计共计支付原告600元。之后无法联系,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殷宏斌、蒋素斌均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蒋素斌大家都叫蒋红。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张,载明借款10万元,月息2000元。该借条借款人处署名殷宏斌和蒋红,并加盖了营口市嘉信浆纸有限公司(原告称该公司系二被告所有,现已不存在)。借条背面有殷宏斌2007年3月29日书写的还款计划,承诺在2007年8月份时结清欠款。但原告陈述之后被告仅偿还600元。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确实存在。现还款期限已到,二被告未偿还欠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万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2分利息,现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殷宏斌、蒋素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封双欠款10万元及利息(从2006年12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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