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开际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41号中国工商银行办公楼商务层第7层607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李湛,该公司员工。 被告:欧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14,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开际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与被告欧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开际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深圳市开际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岳凌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陆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