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翔宇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林凡儒,董事长。
被告:淄博帷幄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69号中德花园69-44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吴玉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帷幄经贸有限公司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