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董惠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申请人:方新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审理经过
申请人董惠夏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我院解除(2020)新2302财保7号财产保全案件的保全措施,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方新荣名下一套位于阜康市××区的查封措施;解除对董建名下一套位于阜康市××路商业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惠夏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解除本院(2020)新2302财保7号保全案件中对被申请人方新荣名下一套位于阜康市××区的查封措施;解除对董建名下一套位于阜康市××路商业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