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细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告:吕小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汉华,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唐细苏与被告吕小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唐细苏以证据不齐全为由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齐全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细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唐细苏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