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淑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唐艳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迁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淑娥与被告唐艳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因被告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现下落不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唐艳友的有效送达地址,本案只能按照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以书面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用,原告在收到通知后,在法定期限未缴纳公告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原告张淑娥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