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武宁,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巴里坤县。

被申请人:叶尔巴衣·贝生,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被申请人:艾海提·艾力夏,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被申请人:马拉哈巴·木哈买提,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徐武宁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叶尔巴衣·贝生、艾海提·艾力夏、马拉哈巴·木哈买提个人账户资金245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徐武宁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武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叶尔巴衣·贝生、艾海提·艾力夏、马拉哈巴·木哈买提个人账户资金245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65元,由申请人徐武宁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寇 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林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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