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住永济市。
被告:张某,住永济市。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2021年7月2日,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胡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永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