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明,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6)闽0103刑初6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退出非法所得282678元,予以没收。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2017)闽01刑终14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29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8年2月至2020年8月累计获考核分3179分,获5次表扬。2020年8月31日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缴纳230000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00213425)。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缴款凭证、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