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东阳市中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兴平社区成家里小区临兴平东路北街面房。

法定代表人:何伟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庆芳,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旭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陈利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东阳市中泽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郑旭军、陈利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0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12754元(利息自送货之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24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7754元(利息自送货之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24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东阳市中泽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庆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旭军、陈利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郑旭军分别于2015年11月7日、2015年12月22日、2016年向原告购买清扫井及配件,货款金额分别为5750元、8500元、750元,合计尚欠货款为15000元。2019年2月20日,东阳市中泽贸易有限公司就涉案货款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浙0783民初2285号】。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陈利芳于2019年3月19日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书一份,确认尚欠货款为15000元,同意该笔货款于2019年9月1日前全额付清,否则从送货欠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021年8月6日,被告郑旭军通过第三人陈美琴支付5000元。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剩余货款二被告至今未付。

另查明,(2019)浙0783民初2285号审理时,被告郑旭军羁押于监狱服刑。被告郑旭军与陈利芳于199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11月29日通过本院调解离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郑旭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中泽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4814.3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21年8月7日起以本金14814.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利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中泽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4814.3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6日止为13170.21元,此后利息以本金14814.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阳市中泽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旭军、陈利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杜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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