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岸区元美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米兰路32号附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5UC1E27X。
经营者:高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峰,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神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065946999Q。
法定代表人:刘进华,执行董事。
被告:刘进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王鸿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南岸区元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山东神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进华、王鸿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5400元。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