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住金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男,汉族,住金昌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民初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刘某上诉称,刘某是兰州金阳电子科技公司雇员,代理兰州金阳电子科技公司向许某购买五金材料,并在销货清单上签字。刘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兰州金阳电子科技公司向许某支付刘某所购材料的货款。为方便付款,兰州金阳电子科技公司先将货款转账给刘某,再由刘某支付给许某。对于许某所持5张销货清单上记载的9531.6元货款,刘某已于2019年7月共计付款4115元。请求:1.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民初955号民事判决;2.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刘某向被上诉人许某支付货款7500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付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许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